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搓澡工被调动去种树,起诉维权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5日 点击数:2188 【字体:

工作中的正常调动无可厚非,如果一个洗浴中心的搓澡工被公司要求转去种菜,又会产生怎样的纠纷呢?近日,海门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三起特殊的经济补偿金纠纷案件。

这三起案件的原告分别是张某、崔某、陆某,事情其实是同一桩。张某等三人都是某大型洗浴中心女宾部的搓澡工, 2012年8月底,洗浴中心张贴书面通知,通知张某等三人从2012年9月1日起调“园林部”上班。该“园林部”是洗浴中心出资的关联企业,负责种植蔬菜瓜果。张某等三人了解到,“园林部”距离市区有一段距离,每天早晨5点就要出发坐拖拉机过去,那里工作人员都是外地人,心中便十分抗拒。

她们向公司反映不同意调至“园林部”, 随后公司再次发出通知,要求三人到“园林部”上班,不服从调配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三人仍不同意到“园林部”上班。在向公司要求回原岗位工作未果后,张某三人遂于2012年9月10日向仲裁委申请仲裁。2012年9月18日,洗浴中心作出了“除名决定书”,以张某三人连续旷工15天,违反规章制度的规定,将三人开除。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后,心中不服的张某三人随后即向海门法院起诉。

在审理过程中,张某等三人提供洗浴中心之前和她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写明:甲方(洗浴中心)安排乙方(张某等)从事女浴(岗位)工作。洗浴中心辨称,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但公司岗位调动实属正常情况,并不存在的违法、违章调动三人工作岗位的情况,因此,对三人所诉请的赔偿金不予认可。

海门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现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原告的工作岗位是“女浴”,工作地点在洗浴中心,而被告未经与原告协商同意,将原告外派至属其他企业的“园林部”从事种植、耕种工作,显然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在原告拒绝到“园林部”上班后,被告停发原告工资及停缴养老保险等,将原告除名,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洗浴中心分别赔偿张某等三人经济赔偿金10560元至18480不等。

民一庭曹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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