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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baby1122 发表于 2014-03-18 10:59 电信欺骗与强行实行

本人从2013.1.1号开始电信宽带绑定20M网速2年。协议也是20M网速。每个月按时交纳20M网速的费用。但在前几天网速我感觉网速特别慢就查询了一下网速。原来从2013.1.1号电信一直没有按合约与我交纳的费用对应,一直给我使用的8M网速。但在其15个月当中并没有任何工作人员通知我。而我也一直在不知情与被欺骗的情况下使用电信宽带。现在电信工作人员与我沟通的同时,我很强烈的告诉没有处理好结果之前不允许将8M的网速改为合约上的20M网速,但可惜居然擅自改动。在人最可恨的就是处理结果在我不满意没有达成一致的结果时,电信部门居然在我完全不知道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做出他们得出的结果。这个行为让人太气愤,没有认识自己之前严重性,还强势行为结果。工作人员处理态度恶劣。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建议您进一步与电信部门协商解决,在协商的同时注意收集并保留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协商未果的,你可凭向其主管部门反映、投诉。也可以凭对方违约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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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ustqw 发表于 2014-03-07 09:19租房期间房屋地漏冒水造成损失

本人于2012年9月9日租住易家桥新村附近一所2楼房屋,因本人有孕,故自签订租房合同后不经常居住,偶尔在所租房屋居住,在租住日起至今,发生至少3次卫生间地漏向上冒脏水的情况,前两次因未能打通出租者电话,由我方维修并支付相关费用,从维修工口中得知,冒脏水的现象为这类房屋通病,不能够根治,不属于本户原因造成其堵塞。2014年3月6日,地漏冒水事件再次发生,出租方要求我户进行维修,我户认为这属于房屋质量问题,理应由出租方进行维修,并且在租房前,出租方未能就此问题对我户进行告知,因此我户在合同未到期内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地漏冒水问题由哪一方来维修?所造成的损失由哪一方来承担?我户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是否属于违约?能否要回押金以及申请向户主赔偿因此问题对我户多次造成不能正常入住的损失?

律师回复:首先要看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物维修义务的约定,如果双方有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按照法律规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应当由出租人承担,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如果因为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导致承租人无法使用租赁物,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双方也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满足条件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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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丽鑫小男 发表于 2014-03-04 20:13我能伸张哪些权利

你好,我是2012年到位于通州区开沙岛的江苏恒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上班的,当时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我到现在也没有拿到劳动合同,2012年五月被分配去协助领导清点和安排建 筑材料,由于和外界接触,这就产生了话费,当时就和领导提出了,领导说给我办了集团号,我说集团号只是内部使用的,我每天都要和外面联系,这样的话费是在集团号以外的,说得领导无言以对,只得回答,集团号以外的话费打多少报销多少,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次询问,都是这样回答的,我保留了工作中所有的材料记录,这是最好的证据.二十个月用了将近四千元话费.2013年12 月底再问领导这个话费事,竞然不承认有这个事,我向上级反映了这个事,不知道 他们怎么解决的,2014年2月13日领导约我谈话,为这个事起了争执,我被开除了,这一天正好是我在这个公司两年,公司这样解除劳动合同对吗?我能主张哪些权利,又能申请哪些赔偿?请求高明律师指点,谢谢!

律师回复:第一,关于电话费的问题,最好有书面的约定,如无约定的,但单位有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可根据单位的规定主张相应的费用。如既无约定、单位也无相应的规定,双方就此费用未成达成一致意见而进行仲裁时,您也没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就该费用的主张,则可能得不到仲裁委的支持。
您可以考虑一下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如无相应的证据,建议您申请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调解处理。
第二,关于用人单位开除您的问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时,你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或者接受对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等,赔偿金的数额是经济补偿金的双倍。
如果您还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可通过电话0513—85227753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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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ndt 发表于 2014-03-04 11:04在农村建个车库

在农村房子依围墙建个车库,就是用彩钢瓦做顶,现城管不让搭,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如果未经审批的自行搭建属违章搭建,城管依职权不让搭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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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联联 发表于 2014-02-24 17:27公交车司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欺负乘客嘛

我拿了两张公交车卡从友谊家园乘坐85公交车,在刷卡中,因为其中一张卡挂失了、但是另外一张还能使用,因为打卡机提示挂失,所以司机很凶残的把两张卡一并夺去,我多次呼喊说其中还有一张可以使用,但是司机就是不理睬,司机和我争吵。后来我拿出其中一张可以使用的卡的发票给司机看,但他还是不理睬,继续和我争吵。旁边的乘客在一旁劝架,看不下去了抢来刷给司机看,证明卡的有效性。司机哑口无言。连道歉都没有。

律师回复:你好:
你与公交车司机的民事纠纷并未产生人身损害、财产损毁的法律后果,纠纷产生原因主要在于双方的误解,误会解开后公交车司机不道歉的行为更多地反映了其职业素养和个人素质上的不足,不存在法律上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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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边日不落 发表于 2014-02-21 11:20要求奥邦城市商业广场项目部(代理公司)发放我应得的酬劳

我是2012年11月份到奥邦城市商业广场工作的,所属南京盛捷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过一份合同,2014-1-5到期的,期间我和公司双方都没有再讨论过合同将要到期这些事,我于2014-2-17下午提出离职,当时公司还是叫我去启东开会,我也去了。到了18号中午回来的,等我19号到公司去办离职手续,公司的回答是如果我现在就走人不干,2月份工资就不给我了,除非下个月走。也就是所谓的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但是我和公司的合同1月5号就到期了。也没有再续签,请问公司是有权利这么做还是应该要给我发放2月份的工资,还有合同到期一个月之后公司是否应该发放我两倍工资

律师回复:你好:
你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1月5日到期未续签,合同到期后你继续工作,你与用人单位即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即2014年2月5日之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签订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你不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月份的工资,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月5日后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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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一色 发表于 2014-02-19 21:06讨个说法

那个人法律上称姐夫,但是我住我姐两年前被一搧了十几个耳光后出走.,我们一直不走动,今天他来我家,我说我家不欢迎他,关上门后,他守在我家门,硬敲硬拽,把我家门锁弄得变形了,看他的凶样,我害怕,就报警了,可是我和他被带到派出所后,我坚持让他赔锁,警察不知道怎么调解的,就放他走了,等化走以后,跟我说:你姐又没离婚,是家务事,锁又没几个钱之类的话。我担心这样的话,又出现同样的惰况,或者当我的财产生命安全受到威协时,警察也会会这样处理,我该到哪里找到公正?我是不是,我姐他们没离婚,那些人就权利不论我安宁,好好的就应该等着到我家闹事,搞破坏?

律师回复:你好: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协商调解为主,建议通过居委会、当地派出所居中协调解决,调解不成的,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你姐夫上门闹事造成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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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z1 发表于 2014-02-15 18:30关于电梯年检的费用

你好:小区在物业管理费中已经加收电梯运行管理费了,再征收电梯年检的费用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你好:
根据《南通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物业的电梯、水泵、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纳入代收代交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单独列帐,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其中,电梯运行费用应当包括电梯定期常规保养、电梯年安全检测、零星配件和维修三部分费用。因此,物业费应当包括了电梯年检费,不应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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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19900104 发表于 2014-02-15 11:04桑贤太阳能罔顾劳动法

2014年刚开始上班的时候,桑夏太阳能有限公司就单方面通知员工立即更换工作内容与工作场所,员工如若不肯就解除合同。请问这样是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赔偿?

律师回复:您好: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一项条款,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变更。因此,您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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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揪心 发表于 2014-02-09 22:12我是如皋二案平南新村的居民,我们这儿有位中风的老人,儿子不照顾,老婆无力照顾,整天的生活不忍目睹,我该如何帮他?

您好律师!如皋二案平南新村31栋205室,有位老人82岁,中风一年多。原先夫妻分居多年,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成家并有一对儿女,小儿子40岁左右未成家,至2013年1月份中风以后,大儿子陪护了三个月,就把老人丢给73岁的老太了,再也不管了,老太一大早出门,到晚上才回来,期间就老头一人座在椅子上,大小便都在身上,外人想进去,门锁着,老头的姊妹来,病人在房内呺,好人在门外流泪。现在,姊妹想接老头到家里照顾几天,老头的家人还不同意。请问律师,老太的姊妹应采取什么样的途径,才能让老人过点像人的生活?

律师回复:这位咨询者您好,首先感谢您对身边老人的关注。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也不得任意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针对您所咨询的这位老人的实际情况,建议与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可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后如符合援助条件的,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将会指派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为这位老人进行维权的。
如有问题需要进一步咨询的,可通过电话85227753向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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